025 信心的行為
「這樣看來,人稱義是因著行為,不是單因著信。」(雅各書 2:24)
人們常以為雅各的這番話與保羅的教義之間存在對立。然而,當我們反思保羅所說的「行為」與雅各所指的「行為」截然不同時,便會立刻承認事實並非如此。保羅總是談論「律法的行為」:雅各的目光則在於「信心的行為」。律法的行為是人憑藉個人力量所做的,旨在成全神的律法,以博取神的恩寵並使自己配得救恩。對於這些,神的話語說,人稱義不在乎律法的行為。人無法做出任何良善或有功德的事:一切出於人的都是污穢且當受忿怒的。相反地,雅各所說的信心的行為,是為了堅固並成全信心而做的,是出於神所賜的力量,而非為了賺取什麼。它們旨在彰顯信心從白白的恩典中所領受的一切。它們跟隨在歸正之後,而律法的行為只能發生在這種改變之前。律法的行為試圖榮耀人:信心的行為則將一切榮耀歸給神;因為它們是在承認個人不配的前提下完成的。行為與信心並行,兩者都是恩典的果子與心思更新的標記;信心是行為的根,行為則是信心的成全。
如此,我們便能清楚理解神的話語在某處說:「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惟有不作工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」時,為何又在另一處強調行為。那些脫離信心而做的行為,作為一種試圖使自己配得神恩寵、從而阻礙我們領受神白白恩典的努力,是不該做的:它們在神眼中是可憎的:「不作工的人稱義了」。而那些與信心同在、在信心裡所做的行為,當靈魂在意識到自己的不配時,將自己交託給神恩典的應許,僅僅因為它希望或知道主在它自己的功德之外接納了它,並尋求為此讚美祂,這些行為是神所悅納的,且必須多做,越多越好。正是關於這些行為,聖經說「人稱義是因著行為」:它們是信心的彰顯與實際的結實,而不僅僅是那持續不活躍、因而死去的信心。
願那尋求憑信心來到耶穌面前的靈魂,如此理解對行為的看法。一旦它開始將自己的行為視為功德的基礎,一旦它開始恐懼地說:「我的行為太微小、太瑣碎、太罪惡,以致我不配被接納」,它必須立刻記住「人稱義不在乎行為」。你所犯下的任何罪惡或不虔誠,都不應阻礙你對恩典的盼望。然而,另一方面,為了不讓靈魂陷入懶散的停滯,為了不讓它在倚靠恩典的同時繼續犯罪,請記住:一旦我們心中萌生了對恩典的最初渴望——如果這是真誠的,它必然會顯明在遵行神旨意的行動上。只有當我們同樣衷心地努力說「免了我們的債,如同我們免了人的債」時,我們才能滿懷信心且真實地禱告「免我們的債」;正如約翰所寫:「我們相愛,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,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。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,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」;以及,「我們的心若不責備我們,就可以向神坦然無懼了。」(參閱約翰一書 3:18-21,以及詩篇 18:22-27)。這樣,我們便學會正確理解「當作工,因為神在你們心裡運行」這句話,即藉著信心;我們的行為便成為祂天國恩典的可愛明證,是祂永恆恩寵的預兆。